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明与任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任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思明支付款项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任宏负担。被告任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张思明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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