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1)粤0803民初229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06 14:4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世耀、周虹彤、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辛伟成、许锦凤

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世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0万元及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9.57%计算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35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辛伟成、许锦凤对被告黄世耀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辛伟成、许锦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世耀追偿;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周虹彤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湛麻万豪农信(2018)质字第001号】合法有效。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周虹彤出质的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50万元股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9.28元,其他费用600元。由被告黄世耀、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辛伟成、许锦凤负担14519.28元。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919.28元,被告黄世耀、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国富、李玉兰、辛伟成、许锦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919.2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