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086号
庞飚、梁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庞飚、梁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1)粤0803 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庞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赔偿31500元;二、被告梁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赔偿1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庞飚负担647.5元,由被告梁润负担277.5元。被告庞飚及被告梁润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迳付受理费647.5元及27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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