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909号
谭健:
本院受理原告黄瑞龙诉被告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1)粤0803 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谭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瑞龙偿还借款本金3350元及利息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谭健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谭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瑞龙迳付受理费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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