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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2820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09 16: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刚

原告杨梅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梅英与被告陈志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少霞由原告杨梅英抚养,被告陈志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陈少霞能独立生活之日止;三、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4号17幢207房归原告杨梅英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梅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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