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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228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07 11:2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281号

崔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上邦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1)粤0803 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崔文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上邦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0585元及违约金(以尚欠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上邦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64.63元,由被告崔文秀负担。被告崔文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64.63元迳付给原告广州上邦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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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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