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583号
何勇、王少珠、何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何勇、王少珠、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勇、王少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5798.49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为33103.92元,2021年7月9日起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伟对被告何勇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1元,由被告何勇、王少珠、何伟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78.01元,被告何勇、王少珠、何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078.01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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