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590号
吴达生、陈桂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吴达生、陈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达生、陈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23日的借款本金45033.03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23日止的利息为42287.35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33.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01元,由被告吴达生、陈桂芳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83.01元,被告吴达生、陈桂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983.01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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