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易恒超、谯腊红:
原告陈观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易恒超、谯腊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7000元及按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21年8月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其他费用30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易恒超、谯腊红负担。原告陈观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440元,被告易恒超、谯腊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4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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