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盛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盛合、吴巨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黄盛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85547.1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6.96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12116.96元,均由被告黄盛合负担。被告黄盛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2116.96元,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2116.9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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