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孟贤:
原告李俊冶与被告程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程孟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冶偿还借款本金3048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 948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21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程孟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冶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5元,由原告李俊冶负担93.54元,被告程孟贤负担399.96元。被告程孟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99.96元,原告李俊冶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399.9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电话: 0759-236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