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瑜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陈康祥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康祥、谢瑜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垫付工程款3264221.37元和违约金(以3264221.3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58.51元,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3744.74元,被告陈康祥、谢瑜龙负担32913.77元。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云南分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2913.77元,被告陈康祥、谢瑜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2913.7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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