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来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洪来美在线订立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221043)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二、限被告洪来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借款本金258000元、利息7263.01元,并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258000元为基数,其中10万元从2021年9月3日开始计算,58000元从2021年9月10日开始计算 ,10万元从2021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95元,由被告洪来美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278.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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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