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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18号
发布时间:2014-08-25 10:2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家福、谭岸青、刘运嘉: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东、韦海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办法官:尤伟玲  电话:0759-2368953

来款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汇款

汇票号码:1410327979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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