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家福、谭岸青、刘运嘉: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东、韦海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办法官:尤伟玲 电话:0759-2368953
来款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汇款
汇票号码:1410327979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