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静斯:
本院受理原告唐华诉被告刘静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邀请监督卡、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办法官:韩剑 电话:13902506880
来款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汇款
汇票号码:1410328357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