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伟雄:
本院受理原告吴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2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德明返还借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黄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德明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吴德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4元,由被告黄伟雄负担301.47元,原告吴德明负担56.2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01.4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