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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26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22 12:0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冠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2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钱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853.07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2021年8月29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187.74元、其他费用548.14元;2021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钱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21年8月29日止的违约金956.32元,2021年8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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