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伟、叶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伟、叶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41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伟、叶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566.8元及公摊水电费1126.5元;并支付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3元,由被告苏伟、叶少平负担83.50元,由原告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3.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