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伟韬:
原告郑方杰与被告林伟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林伟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方杰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林伟韬负担。原告郑方杰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00元,被告林伟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电话: 0759-236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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