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华:
原告劳军与被告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吴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劳军偿还货款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原告劳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67.5元,被告吴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6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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