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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194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27 17:2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劳华丽、蔡振耀、蔡恒星:

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与被告劳华丽、蔡振耀、蔡恒星、劳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劳华丽、蔡振耀、蔡恒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偿还借款本金1083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劳华丽、蔡恒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偿还借款本金1235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劳华丽、蔡振耀、蔡恒星11088元,由被告劳华丽、蔡恒星负担12628元,由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负担7084元。原告陈皓静、李盈、李奕佩、李晖、李原希、符秀珍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716元,被告劳华丽、蔡振耀、蔡恒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088元,被告劳华丽、蔡恒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262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9-2368932,0759-2368908;联系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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