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825号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沣毅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1)粤0803 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沣毅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沣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李斌负担。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沣毅迳付受理费11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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