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475、3476、
3478、3479、3480、3481号
曾昭新、林世昌、谭招、张姝茹、梁镕虹、李小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们的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475、3476、3478、3479、3480、348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判决你们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