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第三人陈就、第三人陈璋:
原告陈兆妹诉被告邓建华、第三人陈就、第三人陈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1)粤08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驳回原告陈兆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陈兆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电话: 0759-2368908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