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753号
陈保范: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还原告货款及借款:38438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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