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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75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7:4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753

陈保范: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还原告货款及借款:38438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陈丽欣)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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