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677号
湛江中机电力有限公司、元二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市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雷州中机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育团、李育瑞、沈明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5万元整及违约金人民币47.5万元整(违约金按每日1000元计算,暂从2020年7月1日计至2021年10月18日为47.5万元整,计至四被告清偿全部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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