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516号
郑嫣婷:
本院受理原告黄真炎诉被告郑安、郑嫣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越秀法院扣划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的执行款合计267594.3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7594.3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7210.5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6368.12元),合计297443.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180535.19元、诉讼费2574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6279.1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346.29元),合计216625.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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