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540号
陈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日胜与被告陈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日胜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原告吴日胜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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