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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824号裁定
发布时间:2022-01-10 11:2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24号   

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奇诉被告冯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冯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李妙丹    2368959陈丽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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