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711号
曾妃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陈永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陈永梅负担(原告已交925元,应退给原告46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李妙丹 2368959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