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03号
林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孙荣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孙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52元,减半收取395.26元,由原告孙荣英负担(原告已交790.52元,应退给原告395.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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