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545号
蔡为曼、刘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英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支付的购房资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日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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