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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11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3-14 16:2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成尧、叶美劲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9号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成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燕云货款3869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计算,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燕云对被告叶美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72元,由被告高成尧负担。被告高成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83.7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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