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月英、钱冠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造才与林月英、钱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林月英、钱冠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造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118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月英、钱冠强共同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林月英、钱冠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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