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杰:
本院受理原告韦洁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3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戴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洁玲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杰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