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淑怡与谢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周淑怡与被告谢良离婚;
二、驳回原告周淑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淑怡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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