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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75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3-22 12:3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保范: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与陈保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保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支付货款37728元;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聚文食品商行负担17.75元,被告陈保范负担743.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4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43.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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