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15号
邓翠连:
原告陈业鸿与被告邓翠连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15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翠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陈业鸿2017年9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的抚养费50000元,此后至原告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按1500元/月的标准在每月5日前付给原告陈业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翠连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0759-2368952 李妙丹
0759-2368959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