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33号
雷州能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雷州能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付清131117元,并赔偿以131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11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4.34元,由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78.34元,雷州能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96元,雷州能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896元。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