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周、郑如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伟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肖周、郑如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肖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伟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375元及违约金16012.5元;二、被告郑如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肖周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郑如敏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周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伟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0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伟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37元,由被告肖周、郑如敏负担1534.69元。原告广东伟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34.69元,被告肖周、郑如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34.6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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