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213号
陈小刚:
原告何炳华与被告陈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小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炳华支付劳务工资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何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26元,由被告陈小刚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71.2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571.26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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