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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30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3-28 11:0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8

王华文、冼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王华文、冼春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华文、冼春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2255.15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止的利息为5358.25元,此后的利息以贷款本金4225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95%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8元,由被告王华文、冼春芬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93.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93.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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