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46号
曾纪彦: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曾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纪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货款3819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55%,自2022年3月7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04元,保全申请费408.02元,合计793.06元,由被告曾纪彦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93.0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3.0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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