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执异48号
湛江市汇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培元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听证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15: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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