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83号
陈仁就、杨洪:
本院受理原告黄一明与被告陈仁就、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仁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一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05.2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仁就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黄一明负担136.33元,被告陈仁就、杨洪共同负担403.67元。被告陈仁就、杨洪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0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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