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61号
潘建华:
原告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关晓群对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花园9幢C502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784163号]的房屋所有权享有50%份额;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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