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陈婷婷。
委托代理人舒东勇,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日兴,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明
第三人张益梅
第三人庄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婷诉被告陈明、第三人张益梅、庄冬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婷婷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婷婷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婷婷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