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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发布时间:2014-09-01 09:3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陈婷婷。

委托代理人舒东勇,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日兴,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明

第三人张益梅

第三人庄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婷诉被告陈明、第三人张益梅、庄冬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婷婷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婷婷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婷婷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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