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83号
宋宗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宋宗桓立即偿还所持信用卡(卡号:5502130013807224)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的透支本金113196.51元、利息141358.71元,合计人民币254555.22元,此后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息费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宋宗桓支付从2015年2月19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的违约金6710.5元,此后的违约金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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