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琼、郑浩源:
本院受理原告邵振辉与陈琼、郑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琼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振辉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邵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0.09元(原告邵振辉已预付6250元),由原告邵振辉负担22.79元,由被告陈琼负担9747.3元。原告邵振辉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227.21元,被告陈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747.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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