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46号
陈迪琤:
原告谭璨儿与被告陈迪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46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迪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璨儿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迪琤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00元,被告陈迪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0759-2368952 李妙丹
0759-2368959 陈丽莫